加重詐欺罪已修法加重刑責!律師:千萬勿以身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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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月 13, 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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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重詐欺罪係指符合《刑法》第339條之4所規範之特定加重條件而實施之詐欺行為。常見之加重情形包括: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、三人以上共犯、利用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公眾散布,或使用電腦合成等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、聲音或電磁紀錄以實施詐欺。

近年詐騙犯罪手法不斷演變,除傳統財產犯罪外,更逐漸涉及暴力、拘禁或虐待等情節。為因應此類新型態犯罪,法務部於2023年推動修法,除提高加重詐欺罪之刑度,亦增訂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加重處罰規定,以強化法律追訴與制裁效果。

在構成要件方面,加重詐欺罪須具備詐欺行為之本質,即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,並符合前述任一加重事由。例如冒用公務員名義不僅侵害個人財產,更損及公權力信賴;而三人以上共犯或利用網路散布,則因犯罪規模擴大、手法組織化,造成更大社會危害,故立法予以加重處罰。

另須注意,實務上常見之「車手」或提供人頭帳戶者,即便未參與全盤計畫,若對詐欺模式有概括認識,仍可能被認定為共犯而成立本罪。

至於刑責部分,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。未遂犯亦罰之,依既遂犯之刑減輕。法院量刑時會綜合審酌犯罪情节、被害人數、犯後態度及是否達成和解等因素。若被告無前科、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表示悔意,有機會爭取緩刑,然仍須依個案情節與法官裁量而定。

例如,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刑事判決中,被告因收購人頭帳戶、招募車手集團詐騙28名被害人,遭依加重詐欺、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等罪數罪併罰,最終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,並沒收犯罪所得及手機等工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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